我国法规规定,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新时期防汛抗旱工作要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修订2003年印发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增补完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政策,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根据依规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灾减灾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抗旱规划等,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加快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建设,维护工程体系良好状态。
工作职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