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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关于“三个禁止”“四类限制”行为的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8年11月29日,某新建小区高层住宅业主集体举报,沿街商住楼三层商铺承租人在装修时拆除多处承重墙,破坏房屋结构,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经业主制止已停止装修。

  案例二:2019年3月12日,有群众举报,某老旧小区底楼住户在装修时私自拆除主体承重结构,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给楼上住户造成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得擅自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由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涉事责任人须立即停止违规施工,按照相应程序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上述案例中,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会同所在地住建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理,及时叫停违规施工,要求涉事责任人就房屋拆除现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改造方案,并委托有加固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加固施工,施工结束后进行二次鉴定。涉事责任人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加固工作,组织鉴定、设计、施工、监理及利害关系业主代表共同验收,验收结果上报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处理结果和备案材料同时上报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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