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职工诉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一案,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认为:“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及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案涉‘上东领海’项目存在超容积率问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故案涉房屋客观上不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对海关职工主张万铭公司为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一切资料,协助其完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土地出让金事宜处理完毕后,双方可就房屋权属证书办理事宜另行协商。”据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105民初3131号判决书,驳回原告海关职工的诉讼请求。
海关职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万铭公司虽已取得案涉房屋所在C1座楼的房屋权属证书,但案涉‘上东领海’项目存在超容积率问题尚未解决,故案涉房屋客观上不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一审法院驳回海关职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海关职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1民终28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海关业主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根据两级法院的判决以及呼和浩特海关与我公司签订的《海关职工团购商品房协议》的相关约定,该土地出让金应当由购买上东领海房屋的海关业主及通过海关职工购买上东领海房屋的业主承担。同时,只有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补足该土地出让金,才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现已有多数业主陆续进行了补缴,我公司也已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给了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望尚未缴纳的业主尽快补缴,具体缴款事宜如下:
一、缴款金额: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73元补缴土地出让金(代收),补缴时请务必带上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缴款地点: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纬路9号万铭公馆3楼财务部。
三、联系方式:客服部赵经理:0471-4166576
四、各相关业主凭补缴土地出让金(代收)收据,抓紧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同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要求,如上述土地出让金未能及时缴纳将产生滞纳金。若相关业主未能及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到期产生的滞纳金将由购买上东领海房屋的海关业主及通过海关职工购买上东领海房屋的业主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