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包括下列六类:大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下转2版) (上接1版)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失地农牧民(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次制定的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按原办法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享受政策到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