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几经周折与失主孙先生取得了联系。“8月3日,我去赤峰市红山区头道街附近便民市场的一家商店买东西,排队时站在最前面,不慎将兜里的100元掉在了地上,结果被站在身后的女子捡到了。至今她都没有还我,面对我的质问,她竟然说‘有本事别丢’。虽然100元不多,但这事做得也太让人生气了!”孙先生说,他本人是干个体的,当时买了东西准备付款时发现兜里的100元不见了踪影,去店里买东西的顾客以及商店老板都证实了这名女子捡到了钱,孙先生当即上前询问:“大姐,你捡到100元了吗?捡到的话麻烦还给我好吗?”“没有!我没看着!”对方直接拒绝了。孙先生无奈之下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以后,女子向警察承认了捡到钱的事实,但她认为非偷非抢,还说谁规定捡到东西必须归还?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的张越律师,她表示,这属于民事纠纷。失主与捡到钱的女子之间没有买卖、借贷关系,失主可以起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要求女子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