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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蒙古银监局副巡视员宋建基受审: 被控索贿受贿2.29亿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张巧珍)  12月15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副巡视员宋建基(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9月7日将本案交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系一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宋建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正处级干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个人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宋建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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