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9月7日将本案交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系一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宋建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正处级干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个人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宋建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