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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车撞伤老人致其死亡,历时6年终有判决!

  文/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杨  佳

  6年前,呼和浩特市16岁少年小辛骑自行车上学途中,在非机动车道撞伤逆行行走的72岁老人任某某,致使老人入院一周后死亡。当时,该事件成为市民们关注和热议的话题,谁是谁非、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法院如何判决也成了法律界人士讨论的焦点。这6年里,历经交管部门3次事故责任认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两次退侦、判决,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销抗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等漫长而曲折的法律程序,该事件终于有了结果。

  意外

  2014年5月12日一早,小辛像往常一样骑车去学校,每天的早自习,是开启一天新课程的必修课。当他由北向南骑行到呼伦北路立交桥下的桥洞时,与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行走的老人发生碰撞,突发的意外让这一老一小都摔倒在地。小辛爬起来后,赶紧和路过的热心人一起拨打了110和120,随后电话通知母亲。老人被随后赶到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在此期间,小辛的母亲几次到医院看望老人,并且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不幸的是,老人于一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如今的小辛,虽然已经快大学毕业,但是这件事情,一直是压在他心口的一块大石。

  3次事故认定

  针对该起事故,经过现场勘查和后期调查,2014年6月9日、9月1日和11月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区大队(实时名称,以下简称新城区大队)先后作出了3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关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表述完全一致;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的表述中,前两份《认定书》都认定,小辛和老人的行为都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但是第三份《认定书》则认定,小辛的骑行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老人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两人在事故中应担的责任也由两次认定的“同等责任”,变成了小辛担负主要责任,老人担负次要责任。

  两次退侦终起诉

  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以小辛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月27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新城区大队补充侦查。2016年1月18日,新城区大队补查重报;2016年1月19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再次要求新城区大队补充侦查。时隔将近4年,2019年12月24日新城区大队再次补查重报。

  2020年1月19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小辛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新城区人民法院于6月1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认为小辛犯交通肇事罪,但是案发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另外,死者家属要求小辛监护人附带民事赔偿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2万多元。

  2020年6月21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小辛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小辛的监护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4万多元。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小辛不服,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构不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提出上诉。而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则认为,小辛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2020年8月3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原因,依法提出抗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小辛6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

  终审裁定

  对于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回抗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12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维持了新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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