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告》中,对于查处的9座以下(含9座)的无证客运经营行为,交通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大于9座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约许可,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平台公司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但是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分别依据相关规定,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交通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喊站、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从事非法营运,阻碍交通运输执法车辆行驶、调查取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涉嫌非法营运车辆、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围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