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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光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记录编号:00-04039-20-04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1日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1年4月20日                                 单位:万元

  序号借款人名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代垫费用债权总额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1内蒙古生命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1,000.00873.91130.3113.878.232,126.31  保证人:乌敦高

  抵押人:乌敦高、查苏娜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内蒙古兴元盛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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