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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嘉诚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续: 二审被发回重审

  新报热线(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高志华)  9月2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刊发消息《起诉嘉诚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 业主一审胜诉》,受到呼和浩特市诸多新能源电动车主的关注。“二审输了……”日前,业主翟先生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对于发回重审后,他的充电桩还能不能继续安装,翟先生说他并不抱太大的希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翟先生一审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嘉诚物业公司在《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上盖章,但翟先生并未举证证明《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属于相关部门提供的制式文件,其内容既非翟先生与嘉诚物业公司协商的结果,还存在与安装充电桩无关的其他内容,故不宜直接判令嘉诚物业公司在《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上加盖公章,二审将本案发回重审,建议一审法院释明翟先生就物业公司同意安装电动充电桩明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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