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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征引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志峰 和宫辉债券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基准日:2021年4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债务人本金(元)利息、罚息等债权合计抵押措施保证措施资产所在地1内蒙古鸿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9,983,958.863,900,056.8213,884,015.68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工业厂房,面积2,371.52 平方米。位于陕坝镇糖厂街的抵押土地,面积60,516.70 平米,土地用途为工业。邬白玲、刘永强巴彦淖尔2杭锦后旗虹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219,999.984,306,648.8614,526,648.84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邮电路迎街商业1-3层,房屋建筑物面积2578.66㎡,土地面积1218.68平米,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商业用地。刘文莲、余海军、余晓磊、赵璐璐巴彦淖尔合计20,203,958.848,206,705.6828,410,664.52

  一、债权转让通知

  内蒙古征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引商贸”)与张志峰于2021年9月4日签署关于内蒙古鸿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与宫辉于2021年9月4日签署关于杭锦后旗虹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征引商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张志峰和宫辉。张志峰和宫辉已支付完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权的合法权利人。征引商贸作为债权转让方、张志峰和宫辉作为债权受让方联合依法通知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请标的债权项下全体义务人(含务人、抵人、保证人等)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向新的债权人张志峰和宫辉履行义务。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使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张志峰和宫辉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 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 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二、债务催收公告

  张志峰和宫辉作为内蒙古征引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张志峰和宫辉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征引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讨号板北街奈伦如意国际3栋308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5661102116

  受让方:张志峰                 联系电话:13904785449

  受让方:宫  辉                 联系电话:17747278788

  内蒙古征引商贸有限公司

  张志峰

  宫  辉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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