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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 无法正常上班 用人单位 不得解除合同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  记者 刘  惠)  疫情期间,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呼和浩特市及时发布《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期间劳动者无法上班为由,与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相关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其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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