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布的两个《清单》是在2021年市本级梳理的43项证明事项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研究审查确认并梳理形成的,涉及11个部门,涵盖社保、民政、法律援助等领域共22个政务服务事项。与2021年相比,取消证明事项21项,仍需提供证明10项,采取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等替代方式共12项。
《清单》坚持“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坚持法有规定无需提交”原则,做到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凡是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于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替代证明事项的事项,可以由申请人通过承诺方式履行相关义务,当场签署承诺书代为证明,且不要求申请人事后再提供证明;对于采取除告知承诺制方式以外其他方式取消证明事项的事项,相关行政部门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进行网络核验,落实核查责任,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