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交媒体上围绕“李易峰事件”的讨论愈演愈烈。一个娱乐事件,之所以演变成了一个公共议题,这里面还有三个边界问题需要厘清,即粉丝与明星的关系边界、明星与公序良俗的道德边界以及媒体与明星的报道边界。
众所周知,是粉丝、明星、媒体这三者的互动,构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从造星到追星再到毁星,几乎成为了一个规律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粉丝经济”起着巨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换句话说,一切热闹表象的背后都是钱在操纵着,这就在粉丝和明星间形成了一种近乎变态的道德绑架关系。
“优质偶像”刘德华直到2008年才宣布结婚,彼时,他已经向粉丝隐瞒了24年恋情。之所以这样,无非是担心经营多年的“人设”受到影响,因为华仔深知女粉们喜欢的是单身的刘德华——一方面粉丝要求明星“灭人欲”,变成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神;另一方面是经纪公司顾忌恋情曝光后“掉粉”,产生无法评估的损失。但是,在这种畸形关系里,华仔却成了唯一的输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曾看到某18线明星在30个手拉手的保安包裹下前行的视频,着实为如此的阵仗而感到悲哀。因为有了围观,才有了明星,然而这并不等于公众人物可以凌驾于公序良俗的边界之外。记得一句名言:富人之所以有优越感,是因为他们可以比穷人做更多的好事。公众人物也应该如此,他们也有更多的机会从事公共服务,只有秉持积极健康的“三观”,才能成为别人的“偶像”——周润发裸捐了60亿;古天乐有戏就拍,被称为“烂片之王”,是因为他在内地有好多学校要建。“今天的明星必须遵守这个社会的道德要求及各种明规则、潜规则,以符合公众对其的人设期待。”《南方周末》评论说。
第三是媒体报道的法律边界值得商榷。这次北京警方汲取了李云迪事件的教训,在通报中使用了“李某某”代替真名,但是央视却来了一个大补刀:“经总台央视记者与相关部门核实,演员李某某系李易峰。”
很显然,在此事件中,存在一个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模糊地带。因嫖娼被行拘,如果换作普通人,就是必须得到保护的私域,媒体无权披露个人信息;而该事件的主角却是一个可谓家喻户晓的明星,事情就有些复杂了。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撰文质疑说,如果是对公权力行使者,因其是纳税人供养的,公众理应享有知情权。但是,如李易峰这样的演艺人士,并非靠纳税人而生活,公众的知情权应当让位于个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