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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 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金秋十月,一批关系民生的新规开始施行。

  ●15年以上私家车将一年一检

  自2022年10月1日起,10年内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次数由3次调整为2次,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5年的,由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

  根据公安部深化车检制度改革新措施,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及9座以下,不含面包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第6年、第8年、第10年),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第6年至第10年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10年内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新增18项道路交通标志

  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新版道路交通标志国家标准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为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细化要求;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履行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义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境内责任人建立不良反应主动收集、报告、分析评价和调查处理的协助机制。

  ●完善电子烟监管体系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2022年10月1日起,两部动物诊疗相关新规开始施行。

  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针对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比如,动物医院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完善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有组织犯罪监测评估体系,根据辖区内警情、线索、案件及社会评价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有组织犯罪态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需要书面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公安提示函。

  (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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