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记者红梅遭家暴致死 丈夫一审获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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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摄影/本报记者 范亚康
3月20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女记者红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妇联代表和被害人红梅的家属以及多位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直击庭审现场
“现在开庭。”当日10时10分,随着审判长的宣布,杭锦旗女记者红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系夫妻。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金柱因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开始,金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红梅打电话,红梅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23时30分,他见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找。车开至所住小区花池附近时,他看到红梅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开走后,他下车打了红梅几个耳光,致其倒地又踢了她。之后,他将红梅拉到车的后座上,自己坐在驾驶座上揪住红梅的头发,将其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随后,二人回到家中,又因红梅出去应酬的事情发生了争吵。
第二天8时许,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当日13时40分,金柱起床后将儿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在一家门市部买了一瓶白酒,喝完后又买了一瓶,于15时34分回到家中,在一楼的卧室内继续喝。15时40分,他在二楼与红梅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红梅。后来,他发现红梅在卧室床边趴着,口吐白沫。18时56分,他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红梅没有了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金柱在案发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综合案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被告人金柱表示现在无法确定是否上诉。
曾多次遭受家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红梅和金柱是小学同学,两人自由恋爱于2000年结婚。红梅的母亲曾是金柱的小学老师。结婚的第一年,红梅就受到了5次家暴。当时,红梅的父母就建议他们离婚,但是红梅不愿意。父母尊重了红梅的想法。2001年,怀胎3个月的红梅因为家暴而流产。红梅的家人找律师写了离婚起诉状,交到了法院。但是法院多次传唤金柱,金柱都没有出现。时间久了,红梅也动摇了。这次婚又没有离成。
2013年10月,金柱醉酒后挥拳打向熟睡中的红梅。经医院诊断,红梅枕骨粉碎性骨折。红梅的父亲哈斯生布尔说,她的后脑勺凹进去鸡蛋大小,在医院住了大半个月。住院期间,金柱没有去探望过她。
红梅的同事柳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评价红梅“要面子”。
据哈斯生布尔介绍,现在,金柱和红梅的孩子的监护人已变更为他和老伴儿,孩子本人也同意,“事情发生后,孩子的情绪一直不是特别稳定,学习成绩更是一落千丈。这段时间,在全家人的悉心照料下,孩子的情况有了明显好转,学习成绩也有所提高。”
律师:遭家暴要敢于维权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塔拉是此案被害人红梅的代理律师。她告诉记者,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而此案就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月以后。这起案件的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大。该案的宣判,将在同类案件中具有标杆的作用。
“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再发生这样的悲剧。”自治区妇联权益部副主任魏云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加大对家暴案件的审理力度,很好地起到了法律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家暴不是普通的家务事,受害者在遇到此类事件的第一时间,就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邻居、社区等个人和组织,在遇到有人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要做“路人甲”,积极与家庭暴力做斗争。
记者手记
《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意味着我国的法治体系正在不断健全,也意味着妇女、儿童等群体的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一年多,各类家庭暴力事件还不断见诸于报端,仍有很多人对这部法律不了解。据了解,2017年1~2月,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警方就接到家庭暴力类的报案近百起。家暴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伤害,毁掉了家庭,也给成长中的孩子的心灵上留下了不可弥合的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