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


少年见义勇为溺亡 母亲起诉获得赔偿

《内蒙古日报》(2017年1月5日) 14版

□曾庆朝

14岁少年杜洁,因为见义勇为救人溺亡,却被很多不了解情况的人说成是洗澡被淹死,杜洁的母亲袁女士为了给儿子“正名”,将被救方、施工方及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日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决,4被告赔偿袁女士一家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去年8月的一天,杜洁骑着电动自行车出去玩。晚6点,杜洁的爷爷被告知孙子掉进深坑里已经溺亡。事发第二天,袁女士匆匆从打工地深圳赶回了老家。悲伤的一家人起初以为杜洁只是下河洗澡不小心溺亡的,他们安排完杜洁的丧事后,却从村头的监控探头里发现了更多的疑问。

事发当日下午1点多,杜洁与4名少年骑着2辆电动自行车从村里出来;下午3点多,4名少年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到村内,但这中间却没有杜洁。杜洁父母猜测,儿子出事很可能与这4名少年有关,遂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经过调查,当天下午,4名少年与杜洁在丹水河施工段玩耍。突然一个名叫小明(化名)的少年不小心滑入深坑,哭喊挣扎。杜洁见状跳入河中将小明往河岸上推,最后自己却因力竭沉入了水中。随后,害怕的4名少年也不敢和大人打招呼,就匆匆离去。

14岁独子的突然离去,袁女士悲痛欲绝。令她难以接受的是,被救者的父亲拿着礼物上家里看过两次,但涉及补偿却只字不提。虽然县里已经认定了杜洁的见义勇为行为,却有一些不了解内幕的人说杜洁是因为下河洗澡被淹死的。

法院认为,施工的项目部、发包工程的乡政府、项目部隶属的内乡县水利局,对杜洁死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救者小明作为受益人,应当补偿因杜洁死亡给其父母造成各项损失。4被告各应承担25%的责任。但项目部不是注册独立法人,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主管单位该县水利局承担。

法院当庭判决,该县水利局对杜洁死亡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000元。该乡政府对杜洁死亡承担25%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受益人小明对杜洁死亡承担25%责任,补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