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


向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亮剑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2日) 14版

□本报记者 徐跃

亮丽风景线·法在你身边

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在全社会形成厉行法治的浓厚氛围。这是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报告对重点领域立法管理的总体要求。

近年来,带有“无添加”“无污染”等字样的食品广告宣传铺天盖地,这样的食品也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但如果这是虚假的营销方式,就有可能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13日起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办法》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进行了分类,并对每一类欺诈行为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说明,明确了欺诈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10种食品欺诈行为进行界定

《办法》明确了10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其中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这10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可以说是囊括了食品行业产运销的各个环节。

在这其中,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无疑是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具体包括,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针对上述欺诈行为,《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等行为属于食品安全信息欺诈。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等情形,则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

对比此前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可操作性。种种具体条款从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操作层面对各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作了细致的界定。

加大处罚力度打击谣言

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使用类似“纯绿色”“无污染”等广告宣传用语的食品,这早已让人习以为常、见怪不怪。食品的广告宣传是否规范、科学、详尽,影响着消费者对该食品的认知判断,甚至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食品虚假宣传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保健品的宣传“陷阱”,误导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盲目消费。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样的欺诈行为,一经发现会立即查处,并在网站上公示处理结果。

编造、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的行为表现,标志着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又迈出实质性一步。食品业谣言盛行久矣,有些人利用网络翻炒曾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为吸引眼球炮制“××物质致癌”等虚假信息;或是发布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的所谓新闻报道,还有的企业为在竞争中胜出,暗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抹黑他人。这些行为误导了公众,也增大了食品安全的焦虑。

针对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办法》指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中,使用夸大宣传用语等6类欺诈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在处以上述罚款的同时,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再次进行处罚。

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还将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对食品安全谣言保持高压态势,让造谣者付出代价,有利于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共治局面。无论是生产前端、流通环节还是消费终端,《办法》所列欺诈行为都通俗易懂,警示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可以明知故犯。否则,就要付出被处罚和纳入“黑名单”的代价。对市场主体而言,一旦被信用惩戒,留下信用污点,将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相关人员的生活,甚至寸步难行。

让欺诈行为无所遁形

食品安全非小事,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欺诈往往还伴生食品质量差等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就要零容忍,绝不能姑息。要规范广告用语,让商家做到诚信经营,从而才能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好消费者权益。

《办法》中的很大一部分内容,用来规定涉嫌食品安全欺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体现出政府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严惩不贷的决心。由于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特殊性决定了其重要性,一旦食品行业出现问题,其涉及面及恶劣影响将难以估量。

在对待食品安全这一特殊问题上,严管重罚能够发挥补偿性和警示性的作用,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破坏其生存的思想土壤。严管重罚之下,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仍屡禁不止,背后的原因固然离不开利益的驱使,也暴露出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淡漠。

不滥用产品标签,不虚假宣传应是现代社会中对生产经营者的最低要求。让企业诚信经营,并不是喊几句口号就可以达到,更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企业违法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如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是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亮剑,同时,相关部门还要调动公众的监督热情,对举报者予以相应物质奖励与荣誉激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遵纪守法,市场井然有序。

当然,法律仅仅是手段,食品问题若想“标本兼治”,关键还是在于“人心”。如何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还能把高品质摆在首位,这才是现代社会真正应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