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不得擅动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2日) 14版

□吴晓锋

位于重庆市忠县的一家特殊钢板公司与某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银行方将钢铁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银行方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对钢板公司的土地、厂房以及部分钢材等进行了查封,并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

财产被查封后,因生产经营需要,钢板公司总经理丁某在未经法院和银行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已被法院查封的部分钢板运走,并派公司的副总经理罗某、黄某予以协助。

随后,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丁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8个月。而罗某、黄某在另案处理中,也因相同的罪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钢板公司的财产是因为民事诉讼而被查封,但一经法院查封就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任何非法对抗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丁某指使、安排他人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且部分涉案钢板已被追回,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