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


测试前当场饮酒 竟敢挑战法律底线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2日) 14版

□张莹

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王某欲开车回家,朋友劝其不要酒驾,王某不听,称自己有“妙招”。回家途中,王某被设卡查酒驾的交警拦下,打开车门后,交警闻到一股浓重的酒味,立即要求其接受酒精测试。王某坚称自己没喝酒,拒不接受酒精测试,还掏出半瓶白酒当着交警的面一口气喝了个底朝天,对交警称:“你们怎么证明我酒驾了?我现在才喝的!”交警于是将王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内酒精浓度高达21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刑法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之中,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即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对行为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

本案中,王某自认为当场喝酒会使交警无法查证其之前的酒驾行为,从而达到掩盖其醉驾行为的目的。殊不知相关文件对这种行为早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换言之,即按照其当场饮酒后的检测结果为准。王某当场喝半瓶白酒,抽血检验结果表明其构成醉驾,因此要受到刑事处罚。

编后 自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行为显著减少,由醉驾导致的交通肇事发生频率逐年降低,“喝酒不开车”已深入人心。但在实践中,仍有少数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在法律面前,各种“小聪明”都是徒劳,驾驶员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应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做到酒后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