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


见死不救 不一定构成不作为犯罪
议事厅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23日) 14版

□刘文基

张某对同事小殷早有好感,多次找机会要与小殷攀谈。某日,张某约小殷外出到水库游玩。游玩中,他向小殷表白自己的赤胆忠心,却引起了小殷的反感。情急之中,张某靠近想抱住小殷,没想到,小殷慌乱躲避时掉入水库。但张某既没有下水救小殷,也没有呼喊别人施救,小殷不幸溺水身亡。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损失。

小殷自己掉入水库溺亡,张某只是没有施救而已,怎么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律师解答

其实,见死不救并非都构成犯罪,但是,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果不积极作为以制止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张某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因为其负有对小殷的救助义务,这是其先前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张某试图拥抱小殷,导致其落水,就应该对自己先前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对于落水者实施救助。即使自己不能下水救人,也应该呼叫别人施救。张某不履行这种义务,见死不救,就会构成犯罪。

很多人认为张某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故意是个刑法术语,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张某明知小殷落水有生命危险,而持放任态度,一走了之,是对小殷生命的漠视、轻视,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