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


酒桌上的法律责任
知法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23日) 14版

□乔峻岭

近年来,酒桌上进行不当劝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等行为,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方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其“再喝一点没有问题”等行为。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了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酒友有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

四.酒后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劝阻。如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