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


自行提高票价1元 较真儿乘客告到法院
仲裁案例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23日) 14版

□依萱

河南省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私自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被乘客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车票款2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是新乡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业务需要经常乘坐新运获嘉公司的大巴到获嘉县办事。一天,田某自新乡至获嘉办理业务时,发现原来6元的单程票价上涨为7元。田某认为新运获嘉公司和新运公司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私自涨价,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返还来回车票款2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品油价格上调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允许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准水平,扩大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然而,上述通知内容并没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可以自行涨价的内容。

因此,新运获嘉公司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新乡至获嘉的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在价格主管部门所批的6元基础上上涨1元,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新运获嘉公司多收取原告田某2元票价,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新运公司作为新运获嘉公司的总公司,应当承担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法院另认为,发生不当利益后受损失一方请求权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仅是要求返还损失,故原告田某要求两被告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规定的请求权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