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


商场销售三无大米 被判10倍赔偿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6日) 14版

□徐鹏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消费合同案,消费者时某某在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枣庄店消费时,发现所购大米系“三无”产品,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消费者10倍钱款。

原告在枣庄乐天玛特购买美食客大米,价值8070元。因发现所购大米系无配料、无营养成分表、无生产许可证,遂向枣庄市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认定,该商场在经营美食客大米时,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时某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枣庄乐天玛特,要求退回8070元货款,并赔偿807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被告向其交付商品并开具发票,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诉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关于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消费者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消费者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主张10倍索赔;另一种是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主张3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