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


彩礼可以要回来吗?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6日) 14版

□宁法

原告张男与被告李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举行了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证。举行婚礼前,张男经媒人给李女彩礼6.6万元,同时还有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金手链一条。去年3月,李女与张男吵架后回了娘家,张男多次接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女返还彩礼6.6万元,以及首饰和6000元的烟酒钱。

被告李女辩称,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张男的身份证丢失无法领证。去年2月,张男的身份证补办下来,她催其去办理结婚证,但张男对她置之不理。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她数次遭受张男的家庭暴力,身体和心灵均受到创伤。故此要求张男赔偿她医疗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陪嫁物电视机、电脑、电动车及回门礼等,共计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男与李女虽已举办婚礼,但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原告张男要求被告李女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张男与李女已共同生活两个多月,被告亦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且根据《婚姻法》第18条,李女带到张男家的陪嫁物归李女所有,可折抵部分彩礼,依公平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女返还原告张男黄金首饰,还有彩礼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