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被离职” 状告雇主获得补偿 |
□杨意
重庆人黄先生到广东务工,并与东莞长安一商店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洗过滤器的员工。工作中黄先生受伤,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去年1月,该商店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与黄先生的劳动关系。黄先生以“未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该商店告上法庭。近日,经法院审理后,黄先生获得了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1.2万多元。
律师解答
法院认为黄先生的休假工资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不予审查。被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安排黄先生休年假,故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扣除已支付的一倍工资,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相当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黄先生认为商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对此,商店称,黄先生医疗期满后,曾通知他回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黄先生没有前来续签,因此无须支付赔偿金。商店拿出给黄先生发出的续签合同通知书和公告等佐证,但是黄先生表示并未收到,不予确认。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是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黄先生主张商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据不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且商店没有有效举证证明黄先生不同意续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商店需支付黄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