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


分居丈夫欠债与妻子无关
按法索骥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13日) 14版

□东方

一家快餐服务社因拒付副食品进货款,这家快餐服务社的老板和其妻一起被告上法庭,因其妻子与丈夫长期分居,法院判决快餐服务社老板阿龙支付原告曾先生货款19.62万余元。

阿龙开办了一家快餐服务社,与几家公司约定了送快餐的生意。为方便副食品进货,阿龙与做猪肉销售的曾先生建立了业务关系。近一年内,快餐服务社向曾先生购买猪肉总货款24.6万余元。事后,阿龙虽然支付了货款5万元,但还欠曾先生货款19.6万余元。

由于阿龙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曾先生多次催讨,阿龙以种种理由不付款。因此,曾先生向法院起诉,把阿龙和妻子肖惠一起告上法庭。

肖惠认为,原告主张的欠款与事实不符,其没有参与快餐服务社的经营,另外这期间她已与阿龙分居,与自己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快餐服务社在经营期间所欠原告债务,有欠条为证,法院予以支持。该案所涉债务,虽发生于肖惠与阿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肖惠并非快餐服务社的开办人、也未参与该服务社的日常经营活动,且无证据表明其享有了该服务社经营所得。同时,二被告住所地居委会也出具书面证明,证明阿龙肖惠夫妻已经分居。故原告要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