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


侠士,该出手了!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24日) 10版

□薛来

这几天,微信圈里又曝光了不少校园暴力、虐待老人、地铁打骂事件的视频。三名少年群殴一名学生,儿媳掐着婆婆的脖子强行拖,男乘客在地铁里公然打骂两名女子……旁观者虽然用手机录下这些令人愤恨的镜头,却没有一个人施以援手。甚至有网友评价:“见义勇为,打不过是自己挨打,打得过说不定还要赔人家医药费。”

不久前,公安部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这意味着,那位网友(其实也是大多数)再也不用为见义勇为可能承担风险而担忧了。

曾几何时,扶倒地老人而遭遇讹诈,维护正义出手伤人而赔付各种费用,为了施救而导致被助者受损伤,这些意外令很多人不敢出手相助,人与人之间也越来越冷漠。类似情况也在不久前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被排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治逐步完善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使得国人不再担心害怕见义勇为担责,它使得人们能够充分体会到社会的温暖以及政策的保护,它激发了每个人心中的正义感,鼓励人们能在危急关头挺身向前。

笔者认为,除了政策保护外,相应的配套措施也要尽快完善。比如加大监察力度,避免被讹诈事件发生;加大保障条例和民法总则的普及力度并严格执行,以便更好地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

国人自古以来就饱含侠义情怀,渴望自己能成为美貌与智慧兼得、英雄与侠义皆具的正义的化身。在现代社会,更应该用法治来保护这种情怀,切莫冷了见义勇为者那颗重仁尚义的心。如果每个人都能“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和谐社会还会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