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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告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二连浩特市恐龙大街南、中央大道西、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面积共79867.89平方米土地,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国用2012第000250号)失去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连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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