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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出台办法

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行为留痕追责

  本报7月11日讯  (记者  杨凡)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出台《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情况实行报告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遇有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情况的行为,纪律审查人员予以提醒和拒绝,并及时主动登记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办法》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情况的行为实行登记报告的具体情形规定如下: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执纪审查工作进展、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纪律审查人员组成等情况;安排纪律审查人员私下会见被审查(核查)对象、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为涉案人员请托、说情、打招呼;干预、施压、阻挠纪律审查工作;威胁、利诱纪律审查人员及其家人;以及其他影响纪律审查工作的打听、过问、干预行为。

  在适用对象上,《办法》将负责纪律审查工作的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信访、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干部监督、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抽调、借用参与纪律审查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陪护人员等,全部纳入登记报告范围。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纪检机关管辖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应当报告未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纪律审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岗位或职务调整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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