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情况的行为实行登记报告的具体情形规定如下: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执纪审查工作进展、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纪律审查人员组成等情况;安排纪律审查人员私下会见被审查(核查)对象、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为涉案人员请托、说情、打招呼;干预、施压、阻挠纪律审查工作;威胁、利诱纪律审查人员及其家人;以及其他影响纪律审查工作的打听、过问、干预行为。
在适用对象上,《办法》将负责纪律审查工作的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信访、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干部监督、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抽调、借用参与纪律审查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陪护人员等,全部纳入登记报告范围。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纪检机关管辖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应当报告未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纪律审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岗位或职务调整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