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还要从头说起。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挂靠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重包方式承包了兴和县飞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兴和县锦绣龙城商住小区7、8号楼主体结构建筑工程。郭某某又将砌体工程、架子工程、水暖工程等分别分包给李某某、曹某、赵某某等人,由李某某、曹某、赵某某等人组织工人施工。2015年,被告人郭某某所承包的锦绣龙城7、8号楼工程基本完工后,被告人郭某某没有支付给其干活的80名工人工资1643700元,便离开施工地。2016年1月28日兴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此案,并给被告人郭某某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郭某某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在公安机关受理该案期间,办案民警多次与郭某某联系进行调查,而郭某某以正在与开发商结算工程款为由,未到案接受调查。后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郭某某,郭某某手机关机。2017年1月18日,兴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通过技术手段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兴和县劳动监察大队与兴和县飞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由兴和县飞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郭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30万元,2017年1月25日按比例发放给农民工。剩余农民工工资一直未给付。
该案兴和法院受理后,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款项拖欠时间较长、待付工资数额较大,农民工情绪都很不稳定,引起院领导高度重视。于是院领导把该案作为头号民生工程亲自抓落实、抓协调、抓督办。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好农民工安抚工作,另一方面沟通县委,做好有关人员的农民工工资督办落实。同时积极努力地对被告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让其明晓利害,促其补交工资。
“风雨过后就是彩虹”。几经周折,几经努力,最终,在县委、政府大力支持下,在法院、住建委、房管局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施工方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了张某等80名农民工,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