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决定》,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段)内矿山企业2020年6月底前全部退出。大青山山脉呼和浩特市境内其他矿山企业逐步有序退出。对加快推进大青山山脉呼和浩特市境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决定》明确,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治理实施主体,矿业权人是治理责任主体。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段)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要求实施。大青山山脉呼和浩特市境内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逐步有序推进。
此外,《决定》还明确,从即日起,严禁在大青山山脉呼和浩特市境内新设任何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