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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

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现实

  致读者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民族团结,是建设现代化内蒙古的重要目标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不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民主形式渠道日益丰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为建设亮丽内蒙古提供了坚强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紧扣法治内蒙古建设目标,本报推出《民主与法制》专刊,彰显民主魅力,剖析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清风正气,为我区民主法治建设鼓与呼。真诚期待您的关注和参与,与我们携手让民主与法治的力量浸润人心。

  □本报记者  白丹

  近日,在包头铁路看守所法庭内,身穿法袍的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院院长李生忱,以审判长身份敲响了法槌,公开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院庭长应该带头办案,发挥表率作用。”他说。

  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80后”员额法官刘海荣可以自主决定判决结果了,不再需要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层层审批了,“改革前,案件判决由院庭长签发,压力比较小,现在独立裁判案件、独立写判决书,虽然压力大了,但是也是我们学法律专业的人所追求的”。

  这些都是我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变化。作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2015年7月,我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3年来,一件件改革举措全面推开,一项项制度落实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大地。

  权责明晰  激发活力

  2016年12月21日,全区三级检察机关举行首批员额检察官集体宣誓仪式,2458名入额检察官面对国旗,向宪法宣誓。2017年1月9日,全区三级法院首批3933名员额法官也举行了宣誓仪式,这标志着员额制改革在我区法院检察院全面落实。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推行司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实行员额制,把法官检察官人数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让最优秀的人才聚集到办案一线。

  “员额制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选定入额法官、检察官,才好确定司法辅助人员、办案机制、分类保障等问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处副处长徐延成说。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办案强调层层审批、把关,这种行政化方式与司法规律相悖,广受诟病。对此,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提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进一步明晰了法官、检察官工作的权力和职责,全面激发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活力。

  为充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2017年5月,全区法院全面取消院庭长审批制度,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改由审判长签发。

  “以前,一份判决书要层层签字,耗费的时间长。现在,独审案件自己签,合议案件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签,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增强了我们法官的责任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马莉对于入额后的变化感触颇深。

  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进一步明晰了不同岗位检察官的权责界限,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得到了有效激发。

  加强监督  提升质效

  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铁钢在一份法律文书上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并盖上了公章。有着十几年办案经历的他明显感到,落实办案责任制以来,内部的审批环节减少了许多,真正做到了“我的案件我做主”。吴铁钢说,“权力多大责任就有多重,因此在办案中我更加谨慎小心,更加严格,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法官审判权力回归后,如何监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怎样才能做到放权不放任,强化监督制约是关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斯琴说。

  法官、检察官自我责任意识提升的同时,外部监管机制也应该随之跟进,才能确保“放权”不“放任”。

  自治区高院专门印发了《关于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规范和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内部、外部两个层面,对司法权力如何监督进行了明确,确保案件质效提升。

  全区检察机关建立了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两种新型办案组织,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明确的权责分配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构建了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框架。在合理分案的同时,以随即分案、业务管理监督、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为支撑,对检察官履职进行全面动态监督,促进了司法办案提质增效。

  制度的完善带来了审判质效的提升。2017年,全区法院结案率达到88.07%,同比上升0.85个百分点,公正指数同比上升0.39,效率指数同比上升1.98,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上升0.27。

  回归一线  优化机制

  入额后的院庭长纷纷从“幕后”走到“台前”,回归到一名普通法官的角色定位,成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

  不久前,内蒙古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郑书宇审查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的运输毒品案经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的审判长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领导带头办案,之前并不常见的检法“两长”同庭履职今后逐渐成为常态。

  为此,自治区高院出台了《关于全区法院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规范运行的指导意见》,对全区法院院长、庭长每年直接办案的数量、范围和相关事宜提出明确要求,并决定将院、庭长办案数量作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予以重点考核。

  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设置及运行办法、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数量的规定等。入额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与其他员额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适用同等评查标准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接受案管部门全程监督,办案的质量效果记入其司法档案。

  全区检察机关专委以上领导进入自动轮案系统,自动优先分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系统全程留痕,确保办案不走过场。

  “院庭长办案不仅有效充实了办案力量,还能带动干警的积极性,起到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包头市九原区法院院长张迎涛说。

  司法为民  指引方向

  连日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广袤的草原上,穿梭着一辆新颖别致的检察宣传车,走牧区、进毡房,服务农牧民,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这是新巴尔虎右旗检察院结合牧区和检察工作特点,与专业厂家共同研发、设计生产了可以直接开到牧民门前的全地形、全天候“草原检察直通车”,通过车载信息化装备可实现远近程信访接待、办公办案和现场法治宣传等,检察直通车不仅实现了派驻检察室所有功能,而且可以随时随地在全旗范围内、各种环境下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一年多来,草原检察直通车深入到27个嘎查,走访8014户、7万余农牧民,真正实现了牧区检察工作全覆盖。这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为民举措的一个缩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这一要求,指引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让老百姓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受益者。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政法机关不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为民的有效形式。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为解决这个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自治区高院将2016年确立为“执行年”,举全区法院之力攻坚破解执行难问题,相继开展了“草原风暴”“草原雷霆”等一系列执行专项行动。法院还加强与公安、银行、国土、住建等部门网络查控对接,建立健全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让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除此之外,法院的诉调对接平台,检察院的“智慧检务”等一系列举措的实施,“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都是我区政法机关不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为民的有效形式。

  如今,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在我区落地见效,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人员队伍基本建立。但改革并未完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为下一步的工作吹响了动员令,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才能促进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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