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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药领域实行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开栏的话:不信不立,不诚不行。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之基。近年来,我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建设制度化取得阶段性突破。本报将从即日起开设“诚信建设万里行”栏目,集中宣传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和成就,曝光“言而无信,行之不远”的典型案例,持续深入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

  本报8月2日讯  (记者  康丽娜)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全区食品药品行业按照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办法》,自治区食药监局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管理系统,采集整合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确定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管理。目前,该系统已经收纳了20多万条食品药品企业信息,覆盖了全区75%的企业。

  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调研员马为明介绍,依照《办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质量安全信息、监督抽检信息、产品检验抽验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义务信息等全部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范围,并实行记分管理。结合一年的信用周期,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为四等,即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并根据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遵循一户一档,“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验(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和分值评定,将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

  此外,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积极对接自治区发改委、工商局等部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局面,加大对食品药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社会共治共荣的和谐市场氛围。

  对于被列入“诚信红名单”或评定为A级守信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政府政策、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市场方面给予激励,包括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等领域。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食药监管部门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社会信用管理网站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3年,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5年,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数据库,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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