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调解。本着“化积怨,促和谐”的调解理念,在普法宣传、以案说法、座谈交流等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帮助各村委会发挥自治作用,用村民广泛认可、自愿接受的方式调解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包案调解。对重信重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包案领导、包案责任民警和责任人员,实行一案一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联合调解。一是建立“一警一司”联调模式,遇有重大疑难纠纷,由公安机关与司法部门联合处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调解工作,有效预防一般性矛盾纠纷转化为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逐级调解。发挥村级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优势,逐级开展调解工作,一般性纠纷由村(居)委会先行调解,调解不了的由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解, 分解调解压力,提高调解实效 。
信访积案化解。坚持执行每月1日“接访日”制度,及时为信访群众解疑释惑,解决信访问题,减少和避免重信重访情况发生,提高群众满意度 。
(寇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