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8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一、债权情况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将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不良资产(详见下列公告清单)中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华融内蒙古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二、债权转让通知

  自公告之日起,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依法将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

  三、债务催收公告

  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中信大厦

  联系人:云先生

  联系电话:0471-5313750

  受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9楼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70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韩先生 0471-6981004

  2019年8月1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华融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国内新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国内新闻
   第05版:要闻
   第06版:影像力
   第07版:特刊
   第08版:出彩
   第09版:北疆大学生
   第10版:读图
   第11版:文摘
   第12版:专题
国航内蒙古公司夏令营迎来草原上的小客人
突泉县供电公司:喜获2018年度“全盟创新创业创优集体”称号
武川县税务局以问题导向促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
不忘初心 永葆军人本色
蓝天保卫战我们在行动
昆区税务局“三强化”打造社保费征缴“样板间”
国网霍林郭勒市供电公司:“八一”建军节共产党员服务队开展拥军活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