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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 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执法检查的公告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安排,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8月上旬至9月下旬在全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执法检查。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执法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与委托检查的方式在全区进行,主要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基本情况、经验作法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是:

  1.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2.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情况;

  3.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工作情况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4.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及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小额信贷扶持情况;

  5.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情况;

  6.落实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措施情况;

  7.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情况;

  8.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优先扶持、重点帮助及就业扶贫工作开展情况;

  9.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情况;

  10.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及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的情况;

  11.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情况。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及相关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情况;

  13.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14.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情况;

  15.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类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培训情况;

  16.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情况及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推进产教结合情况;

  17.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鼓励、支持和补贴情况;

  18.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带动创业就业情况。

  二、受理时间

  2019年8月16日—9月15日

  三、受理方式

  请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办理。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号 邮编:010020

  联系人:郭学臣

  电话(传真):0471-6600560

  电子邮箱:nmgrdshjs@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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