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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成就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副主席 欧阳晓晖
2019年9月18日
9月18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成就新闻发布会现场。本报记者 孟和朝鲁 摄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面。首先,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衷心感谢大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把加强社会保障作为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要求,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为兜底,积极完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全力推进建设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70年来,自治区社会保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企业单位保障到全社会全民保障,从企业单一责任到国家、企业单位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从城镇到农村牧区,从城镇职工到城乡居民的重大转变,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从四个方面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统筹推进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参保人数大幅增长。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实现了从城镇到农村牧区,从企业职工到全社会各类人员,从就业群体到全体居民的拓展。截至2019年8月底,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606.3万人,是1986年制度建立之初2.6万人的233.2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755.2万人,参保率达到98.4%,较2012年制度全覆盖之初提高了5.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22811户、139.8万人,参保登记率达到了100%;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由1997年启动初期的36.4万人增加至333.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从1987年的110万人增加到260.2万人。

  二是待遇水平持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十五连涨”,人均养老金水平由1986年的32元/月提高到2019年的2613元/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55元增长到现在的128元,人均月养老金达到190.5元,较2012年提高了27.4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人均待遇支付分别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2843元、生活护理费16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623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度提高,由2004年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2个月调整为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1987年的30元/月提高到1548元/月,增长51.6倍。同时,2014年以来,为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全区累计向5362户企业补贴13.87亿元,惠及职工142.64万人。

  三是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人力、物力等多方面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通过加强作风建设、改善服务环境、优化办事流程、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等措施,显著提升了经办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更加便捷高效。目前,已建立了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参保单位和群众广泛开展社保登记、待遇支付、政策咨询等服务。同时,全面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建立203个即时补换卡业务服务网点,实现旗县区全覆盖。截至2019年8月底,全区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2009.7万人,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社保服务。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努力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群众就医需求、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渐渐退出历史舞台,自治区按照国家制度设计,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从1999年开展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经过20年的实践探索,现已经建成了以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大额医保、大病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区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一是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同时,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扩大医保目录范围,使原新农合目录内容扩大到2600多种,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农村牧区参保人群待遇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二是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4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切实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负担。同时,积极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先后分两批将53种谈判药、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效减轻了患者家庭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造成的经济负担。

  三是大力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建成了省级一体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平台,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全区共有203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实现县级行政区全覆盖。将外出农牧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范围,参保人员可通过多种方式办理异地居住、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持社会保障卡可实现区内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今年以来,全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就达到10.69万人次,结算金额26.23亿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15.23亿元。

  四是保障能力和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步增加,截至2019年8月底,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67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统筹单位由原来基本以旗县为单位提高到以盟市为单位(12个盟市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待遇水平稳步增长,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比制度建立之初均提高了25个百分点左右。

  三、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做好兜底民生保障

  社会救助是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困难群众安危冷暖,是兜底性的民生工程。自治区从1997年建立并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起,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区已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为主要内容的“8+1”社会救助体系,救助标准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日益提升,实现了传统社会救济向现代社会救助的历史性跨越。

  一是救助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工作协同,按照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同推进、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制定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扎实做好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了社会救助的“救急难”作用。

  二是救助对象更加精准。强化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进一步优化指标设置,推进形成高效的部门间数据共享、核对工作机制。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由建制之初的6.8万人增长到37.84万人,保障覆盖人数增长5倍;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由建制之初的40万人增长到126.39万人,增长3倍多;全区共救助供养农村牧区特困人员8.24万人,较2004年救助供养人数4.2万人增长近1倍;救助供养城市特困人员1.11万人。

  三是救助标准更加合理。进一步规范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不断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最初的月人均24元增长到2019年月人均692元,增长近29倍。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最初的年人均365元增长到2019年年人均5914元,增长16倍多。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年人均9727元,较2004年人均870元增长11倍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年人均14304元,较2007年人均1945元增长7倍多。

  四是救助合力更加突显。注重发挥专项救助合力,解决群众多方面困难。2013年以来,中央和自治区累计拨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435.17亿元,年均救助城乡低保对象176.76万人、特困人员9.98万人、受灾群众263.8万人次。2013年至2018年,累计实施医疗救助912.53万人次、临时救助187.35万人次。困难群众用水、用电、使用燃气、冬季取暖等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事项都得到了制度保障。

  五是助力脱贫更加有效。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在率先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对象、管理、信息衔接基础上,持续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实现脱贫的人口,全部纳入低保实施政策性兜底脱贫;脱贫攻坚期内,为防止返贫,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标准后,给予12-24个月的“渐退期”。目前,全区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人数44.15万人。

  四、加快发展社会福利,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社会福利是保障和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利制度逐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福利事业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逐步搭建起以权益保护、津贴补贴、福利服务、社会优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是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全覆盖,100岁以上老年人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600元。2018年,全区共为52.3万名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5.93亿元。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018年在全区实现全覆盖,年内投入资金6268万元,为445万老年人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2018保险年度共计理赔7062件次,累计赔付1956.6万元。

  二是完善儿童生活福利制度,将孤残儿童基本生活养护补贴提标纳入六项民生指标,2010年以来先后6次提高孤儿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2019年全区孤弃儿童集中养育补贴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530元;分散供养补贴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288元,较2013年分别增长24.1%和27.8%。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困境儿童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对2.4万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4.5万困境儿童实现了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是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年均惠及近50万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之际,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2019年再次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2019年全区月均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达到26.44万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达到25.8万人。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人民群众期盼更多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对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强烈冲击,对我们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建设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简要介绍到这里。真诚希望各位记者朋友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支持社会保障事业,也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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