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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抢票不能抢在 法律规则之外

  □帅政

  又到一年“春运”时,很多人见面打招呼,都是一句“你买到回家的火车票了吗?”小小的火车票,牵动着无数游子的归心。各种抢票软件的出现,便是源于人们对于火车票的急切需求,很多人为了能够及早与亲人团圆,不惜花费重金购买软件中各式各样的“加速包”,以期提升购票成功机率。

  抢票软件的出现已有数年时间了,从最开始仅提供免费抢票服务,到后来需要加钱购票,再到现在的“光速包”“超级VIP”“分享提速”等种种套路,其中的花样与日俱增,把买票这件事搞得异常复杂。

  今年,不少消费者表示,掉入了抢票软件的“套路”中。有的平台在暗中重复扣款、捆绑搭售,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官方购票平台“12306”已然发出“封杀令”,通过购买“加速包”,其实不会提升购票成功率,如此看来,所谓“加速包”其实只是抢票平台的噱头,并不能起到加速作用。

  作为第三方平台,有偿抢票的做法,抬高了人们春节期间的出行成本,也加重了旅客的“购票焦虑”,抢票平台本身也存在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风险,一些诱导消费的“套路”则有欺诈消费者之嫌。

  一些观点将抢票软件比作“黄牛”,其实并不准确。“黄牛”的手法是囤积票源、二次出售,然而抢票软件提供的是抢票的增值服务,不涉及倒卖车票、非法经营等“黄牛”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而通过互联网进行有偿抢票这一行为,目前还缺少权威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法律上灰色地带。

  治理有偿抢票的乱象,司法机关需给予权威解释,各职能部门方能依法规范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让一票不再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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