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732元/人/月,较2019年增长5.8%,位居全国第8位;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6307元/人/年,较2019年增长6.6%,位居全国第9位。
我区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246元/人/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0043元/人/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3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078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