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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4.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

  答:①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③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系列就业帮扶。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送、技能培训等。

  5.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或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答:①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②被判刑收监执行的。③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④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⑤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⑥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7.公益性岗位应当安置哪类人员?

  答: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8.公益性岗位人员怎样招聘?

  答: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通过自治区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公益性岗位申请”模块,向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审核批准后,由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应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酬薪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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