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确立普遍适用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在总则编的第一章第9条做出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该规定被称为“绿色原则”,这是顺应生态保护的时代要求,践行生态保护理念的直接体现,对具体民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都具有指导意义。
绿色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民法典为自由从事活动的民事主体确立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充分体现了人与环境共同体观念,也成为民法的基本价值。
个体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协同保护。民法典在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财产权的同时,确立了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环境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协同保护提供了可能。
二、完善制度建设,明确民事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为物权人设定具体的环境保护义务。为了使绿色原则在物权制度中得以体现,民法典物权编在对民事主体资源性财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为物权人确立了基本的环境保护义务。
合同编增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规定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将“旧物回收”纳入后合同义务。
三、强化损害救济,完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扩展了环境权益的保护范围,其中惩罚性赔偿、环境修复责任以及责任人多项费用承担的规定,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民法典新增生态破坏责任这一新型侵权责任,新增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强调了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民法典第1234条确定了侵权人的环境修复责任,该规定不仅拓展了民事责任方式,还体现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目的是保护环境而非制裁侵权人的基本立法理念。该条还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环境诉讼的资格,为我国推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必将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法典有关生态环境立法的基本追求,随着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法典确立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必将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