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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

  □本报记者  宋爽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治理职业放贷问题上,探索出了一条司法新路: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定期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职业放贷”关联案件的监管,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让违法线索浮出水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判决田某与风某的借款合同无效”,对于田某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风某没有偿还借款期间的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定限存款利率计算。在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通辽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上诉人风某与田某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通过检索查询,检索到被上诉人田某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关联案件达28件,金额达65.47万元。经调查,其向外借款对象主体众多,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这类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且借据中的金额为利息加本金,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超出了民间借贷调剂资金余缺的功能,符合职业放贷人条件。

  2018年10月15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该市依法确认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的首例案件,拉开了通辽法院以法治力量打击与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序幕。

  针对民间借贷中的原告“常客”们,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分析全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利用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存储的民间借贷案件信息资源,在全区率先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对于符合“前三年度内涉及民间借贷诉讼二十起以上且诉讼请求金额累计达到一百万元(涉农村牧区五十万元)或同一年度内涉及民间借贷诉讼十起以上且诉讼请求金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涉农村牧区三十万元)以上”条件的原告,依法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并在内网定期公布并适时更新。名录中人员一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案在后续审判执行环节将被重点关注、重点甄别。法院也将名录中人员信息定期抄送公安、检察、金融办、人民银行、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针对非法职业放贷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行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国家信贷规则,建立职业放贷案件立、审衔接机制,加大职业放贷案件“放贷套路”的甄别力度,对职业放贷违法经营事实认定的方式、职业放贷行为确认无效的后果、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该院还通过依法确认职业放贷合同、对非法借贷利息不予保护、对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进行惩戒、及时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等方式,营造法院系统精准打击和规制高利贷的高压态势,保障高利贷治理。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132人,依法确认职业放贷合同无效案件47件。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加大对职业放贷案件借贷事实的审查力度,采取传唤职业放贷人本人到庭、查证资金流向、裁判文书关联案件检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参照原告其他类案件中类似惯常做法等方式,深挖彻查借贷“套路”,避免司法审判沦为职业放贷人违法获利的工具。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用法治力量对高利贷进行打击和规制,有利于缓解农牧民因贷致贫、因贷返贫困境,助推全市脱贫攻坚大局。同时,还能提升人民群众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加强行业金融风险防控,促进形成良性的借贷市场,助力社会恢复健康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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