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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赋权赋能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本报记者  帅政

  基层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服务人民群众的平台。基层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决定着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执政能力、国家治理的根基和水平。2020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例》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有何具体规定以及《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记者专访了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李力。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以及《条例》的实施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意义。

  李力:2019年12月,按照党中央基层综合执法改革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旗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局面。

  为及时将党的政策和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中,发挥立法的保障和推进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明确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事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重大意义就在于赋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因而《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赋予苏木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为下一步以苏木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奠定了法制基础。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例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及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等。

  李力:《条例》全文共二十一条,简洁实用,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为使苏木乡镇和街道更好地承接行政权力事项,从而推动行政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保障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权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

  其次,《条例》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用现代化智能手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记者:我们都知道,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会受到人员不足、装备不够、经费不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那么《条例》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李力:《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的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等状况,合理配备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款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没款作为考核指标。

  《条例》的施行,有助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在赋予苏木乡镇执法主体地位、赋权事项、执法人员资格、执法保障等方面进行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构建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新时代基层行政执法体制,为依法治区在基层全面落地、推动苏木乡镇政府实现法治政府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切实增强了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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