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实施依据、适用范围、禁行底线、调查程序、处理原则、处理形式、执行权限、处理结果的运用、申诉以及对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和主管教育部门的工作要求,明确对中小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责任追究。
《办法》强调,对师德失范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其中,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直至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同时,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细化负面清单,确保办法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