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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好“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

  □本报记者  章奎

  刚刚结束的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这是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民族最高利益,并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丰富经验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这部条例有哪些亮点?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尹国惠和自治区民委党组成员特木勒。

  记者:作为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国内专家学者的意见,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充分彰显了条例的重要性。这部条例有哪些亮点?

  尹国惠:条例共八章七十条,内容丰富,亮点纷呈。

  一是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条例规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个认同”。

  二是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殷切期望。条例规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三是弘扬了法治精神,体现了法治理念。条例规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是彰显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条例明确规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多元一体格局,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五是突出了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重要地位,就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弘扬“蒙古马精神”和“乌兰牧骑精神”、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六是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基础。条例规定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举措。规定了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就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健全覆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是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形式和主要内容。条例明确规定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八进”和各类创建主体的创建工作职责。规定了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八是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条例规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记者:下一步,自治区贯彻落实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有哪些举措?

  特木勒:贯彻执行好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把条例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加强组织领导,为条例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各部门要主动认领任务,积极抓好落实,强化统筹协作,形成做好民族工作的强大合力。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争做各领域各战线维护民族团结的表率,强化社会协同,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良好局面。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率先垂范,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不断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为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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