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包括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合法财产造成损毁,以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取得补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县上年度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至10倍。
《补偿办法》特别指出,对于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对于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转自《人民日报》2021年04月28日 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