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要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申请、审核、公示管理。明确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前40日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各成员单位条件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并予以公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