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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草原,又一法规出台了!

  □本报记者  章奎

  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重点审议项目之一的《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在日前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历时一年多才出台的这部法规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法规,它有什么作用和价值?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农牧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庆民。

  记者:请问自治区为什么要立这部法规?

  孟庆民:草原是内蒙古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也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保护好草原生态,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构筑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是自治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力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保护草原生态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但因诸多因素影响,草原载畜数量不断增加,天然草原负荷持续加大,遏制超载放牧,实现草原资源合理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用法治化手段保护好草原生态,推进草原资源永续利用迫在眉睫。基于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的立法程序,就是要通过立法来保护草原,促进自治区畜牧业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请问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它有哪些鲜明特点?

  孟庆民:该条例共三十八条,规定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关于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导向、目标、方针和原则的规定;关于草原保护主体的规定;关于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的规定;关于草畜平衡区、禁牧区、休牧区的划定;关于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管责任机制的规定;关于落实林(草)长制的规定;关于核定适宜载畜量的规定;关于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实行因地制宜,动态平衡。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内蒙古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好实际问题,妥善处理生态、生产、生活的关系,实现生态优先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有机结合。如第二十一条把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的权力落实到旗县一级,对禁牧草原实行动态管理,不再“一禁了之”。再例如,考虑到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实际因素,条例规定“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同时,条例对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放牧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和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和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建立奖惩并举机制。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以立法回应内蒙古草原在保护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部法规的出台,为维护我区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再添法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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