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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如何核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出答案

  本报9月23日讯  (记者  刘志贤)“双减”工作中,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学校如何核定绩效工资?在日前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毕涛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毕涛介绍,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自治区印发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所在旗县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并对农村牧区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目前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已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双减”工作中,自治区人社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双减”各项政策,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毕涛表示,人社部门积极配合自治区教育厅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评价指标。同时,指导各地落实好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等相关政策,简化方式、扩大用人自主权,切实做好补充中小学教师人员、统筹调剂使用教师岗位等各项工作,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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